本報訊 (特約通訊員章偉聰記者袁瑋) 曾因非法買賣槍支被判刑的盧某,去年4月又被警方查獲非法持有槍支。近日,長寧區法院以非法持有槍支罪一審判處盧某有期徒刑2年。
  去年4月26日晚上10點多,盧某與一管姓女子乘出租車到天山路古北路附近下車時,將隨身攜帶的拎包遺忘在出租車上。出租車司機發現後將拎包送至附近派出所,民警在檢查包內物品時查獲手槍1支。次日凌晨1點左右,盧某到該派出所報案遺失物品時被警方當場抓獲。讓人感到意外的是,警方竟然從盧某身上當場查獲另1支手槍和子彈。之後,民警又從管姓女子的暫住處查獲盧某所有的手槍1支和子彈。
  經過鑒定,盧某非法持有的上述3支手槍中,1支以火藥發射為動力,2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均具有殺傷力。被查獲的4發子彈也都為有效子彈。
  法庭認為,被告人盧某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盧某曾因犯非法買賣槍支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此次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屬於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綜合考量盧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及庭審中自願認罪等量刑情節,法庭作出以上判決。
  (原標題:遺落1支 身帶1支 家藏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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