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來輪胎撞倒人,純屬意外?】鄭州一環衛工清掃馬路時,被飛來的輪胎擊中,經搶救無效死亡 。家人認為這是一場交通事故,但司機認為這純屬意外,交警部門也認定是意外事故,你怎麼看?
  半年前,鄭州的環衛工人方女士在路上清掃作業時,不幸被一隻飛來的輪胎撞倒在地,後經搶救無效離開人世。
  6月3日上午,由此事引發的賠償糾紛在鄭州市中原區法院須水法庭公開開庭審理。誰該為這場飛來橫禍買單,司機、車主,還是保險公司?身為環衛工人,對方女士的賠償應該按照城鎮戶口還是農村戶口?
  □東方今報記者 沈春梅
  通訊員 王新 若禺
  【事件】
  飛來輪胎撞倒環衛工人
  對方女士來說,2013年12月15日是個灰色的日子。
  方女士是鄭州市中原區一名環衛工人。事發當天8點多,她正在中原路與西四環向西300米南水北調橋上清掃作業。突然,附近一輛行駛中的水泥罐車的左後輪突然脫落,飛來的車輪將正在作業的她撞傷在地。後方女士經搶救無效死亡。
  “俺閨女虛歲才55歲,死的可憐。”昨日,想起女兒,方女士75歲的老母親在法庭外痛哭。
  事故發生後,經交警部門認定,此次事故為意外交通事故。
  處理完方女士的喪事後,方女士的父母、丈夫、女兒李女士四人訴至法院,要求車主李某、司機林某及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共計56.8萬元。
  昨天上午,鄭州市中原區法院須水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審理】 是意外事故還是交通事故?
  ◎原告:這不是意外,是交通事故
  昨日,方女士的4名家屬中,只有女兒李女士出現在原告席上,其他家屬均由律師代理。
  “我媽2009年10月開始當環衛工人,每月工資1300元左右。”方女士的女兒李女士說。
  李女士等原告認為,這次事故不同於一般的交通事故,是車輛所有人在出車前沒有盡到維護和檢測義務,致使車輛存在安全隱患,所以本次事故應該認定為“交通事故”。
  其代理人稱,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林某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而保險公司應在有責交強險範圍內賠償,超出交強險限額的不足部分,保險公司仍應按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同坐被告席,三被告意見不同
  雖然同樣坐在被告席上,可司機、車主、保險公司對這場事故的認識卻不一致。
  1.司機說“這是一場意外”
  “這是一場意外。”司機林某認為,這是一場意外交通事故,他只是車主李某雇用的司機,不應該承擔責任,應該由保險公司在保險範圍內承擔責任,“不足部分由車主承擔”。
  2.車主說“司機應承擔連帶責任”
  車主李某對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未提出異議,認為根據他的投保份額——交強險12.2萬元,商業三責險50萬,方女士家屬要求賠償的數額雖然過高,但都在保險公司應該承擔的保險限額內,應該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同時,保險公司應該將他在事發後墊付的5.98萬元在支付中扣除,支付給他。
  不同的是,李某認為,林某雖然是他雇用的司機,但如果林某有嚴重過錯的話,應該承擔連帶責任,而非免除責任。
  3.保險公司稱“車主未盡安檢義務”
  保險公司則表示,因交警部門只出具了事故認定書,沒有劃分事故雙方的責任,所以保險公司只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進行賠償。
  “左後輪胎脫落說明車檢不合格,或者車輛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車主未盡到出車前的安全檢查義務。”保險公司稱,根據保險合同有關規定,保險公司可免責,商業三責險不予賠償。
  爭議
  環衛工的農村戶籍也成了爭議焦點
  “每次出車前我都會檢查車輛,看螺絲是否鬆動,檢查胎壓、水、機油等。”司機林某稱,事故發生是因為鋼圈爆裂致使左後輪胎脫落,是個意外。
  車主李某提供的證據顯示,水泥罐車購買於2013年1月,事故發生時還不滿一年,而按照相關規定,此類車型年檢時間為一年。“如果沒有年檢或者檢驗不合格車輛就不能入戶。”李某稱,保險公司所稱的“免責條款”是誤讀,車輛不存在出車前不檢查或者年檢不合格的情況。
  “鋼圈爆裂是自然現象,輪胎雖脫落但仍屬於整個車的東西,所以這屬於交通事故。”車主李某表示,對於鋼圈為何會爆裂,他沒有對此進行鑒定。
  庭審中,方女士的戶籍也成了爭議焦點:原告一方堅持,方女士當環衛工人四年多,應該按照城鎮標準進行賠償;而三被告則堅持,方女士是農村戶口,應該按照農村標準進行賠償。
  本案未當庭宣判。一鍵分享到【網絡編輯:李鵬勛】【打印】【頂部】【關閉】
     (原標題:輪胎飛出撞人 是交通事故還是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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